雅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調整生育保險
各縣(區)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:
為貫徹執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》、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》和《四川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(試行)》等相關規定,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,保障其生育期間的待遇,按照生育保險基金“以支定收、收支平衡 ”的原則,結合我市實際,經市人民政府同意,對生育保險有關待遇調整如下:
一、企業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,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,但職工在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當月前連續繳費不滿6個月的,待繳費滿6個月后享受生育保險待遇;職工在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當月前未參?;蛑袛嗬U費的,由用人單位比照本通知標準支付其生育保險待遇。
二、生育保險待遇按以下標準實行定額報銷。
(一)生育醫療費
1.順產(含7個月以上引產)2200元。
2.難產(產鉗助產和胎頭吸引)、剖宮產3500元。
3.妊娠4個月及以上、7個月以下引產(含人工引產)1500元。
4.妊娠4個月以下流產(含人工流產)600元。
(二)計劃生育醫療費
1.放置宮內節育器(含宮內節育器)300元。
2.摘取宮內節育器350元。
3.皮埋術200元。
4.皮埋取出術200元。
5.輸卵管結扎1500元。
6.輸精管結扎800元。
7.輸卵管復通術2800元。
8.輸精管復通術1800元。
(三)生育津貼
女職工生育按照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》規定的產假享受生育津貼。
生育津貼標準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》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算,計算公式為:生育津貼=月平均工資(元)×12(月)÷365(天)×假期天數。
三、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配偶未就業且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,按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醫療費的標準享受50%的生育醫療待遇,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。
四、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。
雅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
2016年5月30日